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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规范我市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我市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

发布时间:2021-07-28 浏览:12578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经研究,现将《关于规范我市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我市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北市司法局

2021年7月28日

 

关于规范我市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的若干规定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进一步强化,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双向进入的执业通道进一步畅通。为规范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安徽省司法厅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做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从业资格审查

      1.开展执业准入核查。根据《律师法》规定,严禁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以下同),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行为,终身不得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二、完善接触交往机制

      2.完善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范机制。严禁违反规定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向其打探案情等行为。

      3.严禁向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行贿、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以各种方式变相搞利益输送,“围猎”司法人员。

      三、规范执业代理行为

      4.完善禁止律师炒作案件的机制。禁止律师通过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进行恶意炒作,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员。督促律师谨言慎行,严肃处理律师“网红”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完善律师收费监管机制。规范律师风险代理收费,防范风险代理诱发司法腐败。严禁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违规进行风险代理;变相收取律所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采取分解收费项目等方式乱收费;不按规定开具收费合法票据。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律所要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或官方网站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6.严禁代理不尽职尽责行为。不认真准备案件材料、不按时参加庭审,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义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

      7.严禁通过虚假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有特殊关系等,诱使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采用诱导、欺骗等方式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8.严禁在代理征地拆迁等群体性案件中,鼓动、教唆当事人以不正当方式表达诉求、激化矛盾。利用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进行虚假、不当或误导性宣传等。

      四、健全执业监管体系

      9.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邮、接收群众来信来访、向纪检监察和公检法等部门征询意见等方式,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开展投诉查处“回头看”,定期律所和律师投诉查处情况进行逐一梳理,对当事人不接受投诉查处结果反复投诉举报的重点调查。

      10.完善律师内控体系。明确律所内部管理评价指标,提升律所管理规范化水平。严禁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严禁律师事务所吸收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亲属等作为“隐名合伙人”,为向司法人员利益输送牵线搭桥;接受司法人员介绍的案源,支付“介绍费”。

      11.加强平时和年度考核。建立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信息库,实施常态化动态监测。结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组织随机抽查和调查走访,对投诉举报较多、受过处罚处分的律所和律师进行重点核查。

      12.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律师行业评级评价体系,推进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健全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定期向全社会公开律师诚信信息。

      13.构建监督合力。加强与纪检监察机构的对接,掌握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等违法违纪线索和相关信息。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对接,联合排查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所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情况,以及律师近亲属在法院、检察院任职情况,掌握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加强跨部门沟通协作,与纪检监察、公检法等部门加强情况通报、线索移送、联合调查、同步处理,形成工作合力。

      五、加大执业伦理教育

      14.健全职业道德培训机制,增加职业道德培训比重,提升从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

      六、严格法律责任追究

     15.构建行业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相衔接的执业责任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治自律功能,对执业中轻微违规行为坚持行业处分在先原则,实现行业处分常态化长效化。严格行政处罚程序,综合考虑违法违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进行自由裁量,发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实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理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刑事处罚衔接机制,构建处罚网络体系。

      16.对于律师事务所默许、纵容或放任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充当司法掮客的,要同时给予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并视情况对律所党组织跟进作出处理。

 

 

 

关于规范我市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

行政辅助人员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行为,维护执法司法公信力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安徽省司法厅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做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从业资格审查

      1.建立“四个名单”制度。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对接,联合排查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担任律所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情况,建立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人员信息库,实施常态化动态监测。一是从法院、检察院退休后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二是从法院、检察院辞去公职后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三是其他从法院、检察院离任(除退休、辞职、开除以外)后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四是近亲属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律师及律所工作人员名单。

      2.对查实的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定期开展甄别清理。严禁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

      二、完善接触交往机制

      3.完善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范机制。严禁违反规定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向其打探案情等行为。

      4.严禁向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行贿、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以各种方式变相搞利益输送,“围猎”司法人员。

      5.严禁律师事务所吸收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亲属等作为“隐名合伙人”,为向司法人员利益输送牵线搭桥;接受司法人员介绍的案源,支付“介绍费”。

      三、健全执业监管体系

      6.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邮、接收群众来信来访、向纪检监察和公检法等部门征询意见等方式,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开展投诉查处“回头看”,定期对律师事务所和投诉查处情况进行逐一梳理,对当事人不接受投诉查处结果反复投诉举报的重点调查。

      7.完善律师事务所内控体系。明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评价指标,提升律所管理规范化水平。加强平时和年度考核。结合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组织随机抽查和调查走访,对投诉举报较多、受过处罚处分的律所进行重点核查。

      8.构建监督合力。加强跨部门沟通协作,与纪检监察、公检法等部门加强情况通报、线索移送、联合调查、同步处理,掌握离任法官检察官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向司法人员行贿等违法违纪线索和相关信息,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大执业伦理教育

      9.健全职业道德培训机制,增加职业道德培训比重,提升从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

      五、严格法律责任追究

      10.构建行业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相衔接的执业责任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治自律功能,对执业中轻微违规行为坚持行业处分在先原则,实现行业处分常态化长效化。严格行政处罚程序,综合考虑违法违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进行自由裁量,发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实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理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刑事处罚衔接机制,构建处罚网络体系。

      11.对于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进行利益输送或与司法人员进行其他不正当交往的,综合考虑违法违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依纪作出处理。(1)对于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建立事实合同关系的,由聘用的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对于其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移交其原任职单位进行党纪政纪处分;(3)对于其行为涉嫌构成行贿犯罪或者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枉法仲裁等职务犯罪的,将案件线索移交检察机关按照职能管辖权限进行处理。

      12.对于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基于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或者默许充当司法掮客、进行利益输送或与司法人员进行其他不正当交往的,对所在律师事务所和管理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依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确定该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整改。(2)对于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3)对于符合《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报安徽省律师协会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同时,由淮北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3.对于律师事务所默许、纵容或放任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充当司法掮客的,视情况对律所党组织跟进作出处理。

      六、其他

      14.本规定所指离任人员包括党的十八大以来从法院、检察院退休、辞职、开除、辞退、调离、解聘的在编工作人员和聘任的司法辅助人员。执业行为包括担任律师或者从事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等行为。

      15.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