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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23-07-28 浏览:658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淮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

2023年7月28日,市律协五届14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淮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律师执业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参加由安徽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参加淮北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淮北市律师协会在每年的6月和10月组织实习面试考核,因其他特殊情况,律师协会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条  淮北市律师协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规定,组织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严格实习考核,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  淮北市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在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副主任或者合伙人;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二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淮北市律师协会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六条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七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八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掌握情况;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九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二)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三)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章 书面审查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淮北市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向淮北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淮北市律师协会需要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件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以及实习指导律师的点评;其中诉讼案件不少于5件,并附不少于2000字的报告书。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淮北市律师协会需要的其他考核材料。

 

第四章 面试考核

第十四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安排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

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由考核委员会成员、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同组成,面试考核小组由5名考官和辅助人员组成,设主考1名,考官4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面试考官应主动回避: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十六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

(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淮北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款第(三)、(四)项下的具体考核内容及权重。

第十七条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

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九条第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考察实习人员的仪态、仪表、语言文字表达等。

(二)可以编制面试考核考题,也可以根据实务训练考核材料,询问实习人员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情情况、分析处理、法律适用、结果得失等;并根据实习人员的具体实习情况,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律师专业知识发问,包括实体、诉讼、仲裁、非诉等。

(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全程录音或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淮北市律师协会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淮北市律师协会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六条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  实习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不符合《实习管理规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或者有《实习管理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且该实习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二)有《实习管理规则》第六条一款第(三)、(四)、(六)、(七)、(十)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三)有《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的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四)不符合《实习管理规则》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见,实习人员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实习。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外,实习人员未通过考核的,可以准予其申请参加下一轮实习面试考核。如果实习人员三次考核仍未通过,应重新申请实习登记。

第二十二  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考核合格意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后实习人员申请重新出具考核意见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实习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六章

第二十三  本细则由淮北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