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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首例“醉驾”案审结

发布时间:2011-06-13 浏览:2501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6月7日,四川省泸州市首例醉酒后危险驾驶案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梁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今年5月1日晚,梁某邀请业务上的朋友吃饭,在就餐过程中饮下半斤白酒,饭后又和朋友至KTV唱歌娱乐并再次饮酒。后梁某驾驶其小型越野车在回家途中与相对方向行走的行人于某发生擦挂,造成于某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即前往现场勘查并将梁某送至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抽血检验,报告显示梁某的血乙醇浓度为302mg/100ml,远远超出了国家规定的血乙醇浓度80mg/100ml的醉酒认定标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他人损伤,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其危害结果较轻,并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