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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11-15 浏览:3924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律师事所

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意见

 

各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司法部于2008718发布《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规章”)。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两个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执行两个规章的自觉性

   作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配套措施出台的两个规章,全面总结、吸收了我国律师制度建设与发展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充实了律师执业许可和执业行为规范的内容,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强化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措施,调整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监管职能的层级配置,为健全律师管理体制,推进律师工作建设,提高律师工作管理水平提供了重要保障。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律师管理部门以及广大律师要充分认识两个规章发布实施一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两个规章的内容和实质,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要把实施两个规章、全面规范和强化律师管理工作,作为落实全省法律服务工作实现“两个转变,四个突破”目标和今后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力求实效。

   二、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律师管理工作责任制

   两个规章赋予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职责,强化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能,体现了律师管理重心下移的政策意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正确对待律师管理职能的调整,要按职责分工落实责任,转变观念,实现职能到位,防止出现管理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的问题,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要根据两个规章关于职能调整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既要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不断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的职能优势,促进全省律师事业良性循环发展。   

    三、正确对待律师管理工作职能调整,逐步规范、理顺律师工作管理体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管辖权实行住所地原则,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理。做出这一规定,不仅是完善律师工作管理体制、加强律师工作的需要,也是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的需要,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统一步调,依照新规章要求做好管辖权的调整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决定,对于在本《意见》下发之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与管辖地不一致的,仍暂时维持现状。在本《意见》下发之后,新设律师事务所一律由县()司法局管辖。凡律师事务所跨县()变更住所的,应当变更管辖机关,即由迁入地的县()司法局管辖。省直律师事务所将逐步移交合肥市司法局管辖。

    四、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实施工作,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

    两个规章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把握以下几个环节:一是要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两个规章的规定,省厅制定了《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各市司法局在办理行政许可工作中,要严格认真执行,切实提高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效率。二是要严格履行一次告知义务。各市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申请,要及时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履行一次告知义务的,省厅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是要严格把好律师执业“入口关”。律师事务所要建立拟聘用执业律师考察制度,认真做好其品行等执业资质的考察鉴定工作。市司法局要建立行政许可实质审查制度,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实,必要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0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律师事务所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供虚假执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实行申请人执业资质承诺制,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一经发现,应及时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注销执业证书,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规许可的,也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律师管理工作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两个规章的贯彻实施工

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律师管理工作的规律。要高度重视律师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管理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律师管理人员。要抓紧组织律师管理干部培训,正确理解和把握有关管理职能、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律师管理干部素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律师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I、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2、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附件一:

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一、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许可程序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程序: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

  2、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必要时,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核实。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到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后,报送省司法厅律管处。

 4、省司法厅律管处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和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并向厅领导呈送审核意见,由厅领导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准予设立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7、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程序:

 1、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经所在地司法局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2、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3、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4、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章程、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章程、合伙协议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报批。

  5、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申请变更。

 6、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7、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3)自行决定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8、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9、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提交材料

 ()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新律师事务所五个备检索名称(在报送申请材料前提交并检索)。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

  2、设立人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3、所属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即设立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以及是否同意设立等;

  4、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4)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5)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6)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7)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8)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9)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10)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1)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2)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5、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6、资产证明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合同书复印件或办公用房租房合同的复印件;

8、设立人名单及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应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普通合伙所应有三名以上合伙人);

9、设立人个人情况材料按一人一套顺序排列,报齐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包括求学、就业和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简历;     

(2)相关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司法职业或律师资格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专职执业的证明:专职执业保证书;原有工作的,应当提供辞职文件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或批准退休的文件。无业的,要, 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是农民的,要提供户籍证明;除退休人员外,其它发起人要提供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服务中介机构的证明;已连续执业的律师除外。

 (4)与原律师事务所已交接业务和结清债权债务的证明;

 (5)在申请设立新所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6)设立人申请到住所地以外的市、县设所的,应当提供户籍迁移证明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

  10、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如实逐项填写清楚,报所属司法局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书;

  2、分所所属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即设立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以及是否同意设立等;

  3、资产证明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合同书复印件或办公用房租房合同的复印件;

  5、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及分所负责人人选;   

6、派驻分所的律师个人情况材料,按照本规程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材料要求提交;

  7、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8、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三年、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如实逐项填写,报所属司法局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五个备检索名称(在报送申请材料前提交并检索):可以使用申请人本人的姓名也可以使用申请人本人姓名,加其它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其名称由“安徽十申请人姓名(或加其它)+律师事务所”组成;

 2、设立人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应当包括《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

 4、资产证明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合同书复印件或办公用房租房合同的复印件;

 6、申请人个人情况材料按照本规程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九条要求提交;

                                                                                                                                  

7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由设立人逐项填写清楚,报所属县()、市司法局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8、所属市司法局出具的初审意见,包括设立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以及是否同意设立等。

 ()律师事务所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申请书;

  2、所属市司法局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的审查意见;

  3、关于名称变更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4、律师事务所五个备检索名称;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印章、标牌。

 ()律师事务所申请负责人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申请;

  2、关于变更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申请章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的申请书;

  2、关于变更章程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3、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表;

  4、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律师事务所申请合伙协议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   

1、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的申请书;

  2、关于变更协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3、律师事务所协议变更登记表;

  4、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公场所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材料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申请新合伙人加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加入)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申请合伙人退出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退出)登记表。

(十一)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所属市司法局关于注销律师事务所的审查意见;

 2、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的资产清算报告;

 3、律师事务所业务财务资料、业务档案交接、保一管和未办结法律事务处理情况的报告;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印章、标牌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书;

 5、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表;

 6、律师事务所在市级以上报刊上的清算公告。

 7、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注销前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的保证书。

 

 

 

 

 

附件二:

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

 2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实。必要时,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核实。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到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后,报送省司法厅律管处。

 4省司法厅律管处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和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并向厅领导呈送审核意见,由厅领导作出是否准予律师执业的决定。准子执业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程序:

 1、申请人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为县()属执业机构的,应当经县()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到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后,报送省司法厅律管处。省司法厅律管处审核后向厅领导呈送审核意见,由厅领导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

3、省内变更执业机构,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律师省内跨设区的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律师执业档案。

 4、跨省变更执业机构的,对准予变更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函调取该律师的执业档案,在收到该律师执业档案后,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5、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规程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3, 4项规定办理。

 6、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 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二、提交材料

 ()申请律师执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提交:

  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证、《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和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6、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7、专职执业的证明:专职执业保证书;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服务中介机构的证明;原有工作的,应当提供辞职文件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或批准退休的文件。无业的。要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是农民的,要提供户籍证明。

 8、申请人个人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10、本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一张;

 11、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已退休的人员,可以不提供个人档案存放证明。申请到住所地以外的市、县执业的,应当同时提供户籍迁移证明或拟执业机构住所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申请专职律师执业人员在外省实习及参加新律师上岗培训经历须经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应提交:

 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证、《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和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6、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7、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教师资格证或法学科研机构工作证复印件;

 8、高等院校或法学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9、申请人个人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11、本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一张;

 12、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在外省实习及参加新律师上岗培训经历须经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律师省内变更执业机构,应提交:

  1.《安徽省执业律师转所申请表》;

 2、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规程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程序第6项规定情形的证明;

 3、原执业机构出具的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4、原律师执业证。

 律师跨省变更执业机构,应提交:

 1,《安徽省律师流动申请表》

 2、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规程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程序第6项规定情形的证明;

 3、原执业机构出具的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4、原审核颁证机关出具的执业证已收回注销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