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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谢楠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0-29 浏览:11262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当事人:谢楠,男,汉族,1988年5月20日出生,安徽迪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身份证号码:340621198805205214,律师执业证号码:13406201510631360。住址:淮北市相山区东紫昱苑小区6栋607室。

        经查:2020年3月,谢楠律师在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代理曹坤涉嫌故意伤害案件(2020年度刑字第44号)时,私自收取代理费用共计三万元,本人向律所缴纳代理费四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律师事务所《受理案件批办单》、律师事务所收费发票、谢楠律师《问话笔录》。

        本机关认为:谢楠律师私自收取代理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谢楠律师作出停止执业四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6万元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为2021年10月30日至2022年2月28日,违法所得款项须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至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北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