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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律师协会出台《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规范》,列出接触交往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1-07-29 浏览:846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为深入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规范引导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秩序和社会形象,保障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日前,淮北市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律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后印发。

      《规范》作为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行为指引,要求市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严格遵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也参照《规范》执行。

      《规范》要求,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坚守职业操守和伦理,自觉与司法人员建立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平等交流的良性关系,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从业要求,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对司法机关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规范》对于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列出了六项“负面清单”,主要包括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司法人员;利用与司法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对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办理案件产生不当影响;利用与司法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承办其介绍的案件,或采取隐秘方式,以他人名义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向司法人员、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利益,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利益与司法人员进行交易,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假借司法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联络、酬谢司法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通过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招揽业务,或在执业活动中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影响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裁判意见的特殊关系而获取当事人的利益。

      《规范》对于会员违反规定的具体行为,分别明确了具体的处分幅度,同时明确对于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律师具有《规范》中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关党纪处理规定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行《规范》的情况将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审、评优推荐等工作的考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