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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3台特种计算机案值8.7万 内贼获刑10年

发布时间:2011-07-08 浏览:1703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7月6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一起盗窃二审案作出终审裁决,认定上诉人王建来以有自首情节等为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判决。

    上诉人王建来系桂林某工务工区合同工,家住湖南省道县营江乡。王建来2009年7月到铁路做工,由于沉迷上网,为找钱打起了盗窃铁路运输设施的主意。

    王建来在2009年11月4日21时许和2010年10月30日21时许,两次窜到道州站南头K438+50m下行右侧轴温探测房,用斜嘴钳撬坏防盗门,盗走正在使用的轴温探测研祥牌工业控制特种计算机共2台,后拿到道县街上以每台550元的价格卖出。

    2010年11月17日21时许,王建来窜到益湛铁路线K436+700m处的道州下行探测房,入室盗走与上述同品牌计算机1台,以550元卖出。

     2010年12月4日20时许,王建来再次撬坏防盗门进入道州站南头轴温探测房,实施盗窃,盗出新的尖嘴钳、斜嘴钳、镊子、十字起子各一把,多功能起子1套,准备拆线盗窃计算机时,接到该探测房的报警信号的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围堵,当场将正在作案的被告人王建来抓获并缴获所盗的多功能起子等物品,以及作案工具旧斜嘴钳1把。公安人员将王建来带到道州火车站派出所盘问,王交代了上述盗窃犯罪事实,公安人员追缴回所盗的计算机3台,经评估共计价值人民币87 57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建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正在使用的铁路运输设施,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行为同时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但该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罚。王是实施盗窃时被抓获,不是自动投案,其辩护人关于王的行为应是破坏交通设施罪,且是自首的辩护意见不成立。鉴于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王建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建来不服判决,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王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其所盗物品价格过高,要求重新鉴定;2、其在侦查机关讯问时主动坦白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应是自首;3、其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给予公正的判决。

    二审经过审理查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道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价格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公安机关依法委托当地有资质的物价部门进行评估后得出的综合结论,具有法律效力,王建来要求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但其是在多次盗窃后再次实施盗窃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不属自首。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所盗赃物全部被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建来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正在使用的铁路运输设施,数额特别巨大,一审量刑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