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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抢金案一审判决 三名被告人分获死刑和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1-06-13 浏览:2282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0日 点击次数:43

 

    本网上海6月9日电 通讯员王海文 记者刘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对闵行抢金案的3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德刚、王飞、张彬均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处刑:被告人张德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飞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彬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3名被告人均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还对3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判令予以追缴,追缴不足的部分责令退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下旬,重庆市綦江县农民张德刚、王飞因经济拮据共谋抢劫。由张德刚向王飞提议,到张曾经担任过保安的小区附近的上海闵行易买得超市底楼的一家黄金饰品店实施抢劫,之后两人纠集同村张彬共同参与。

  9月8日20时许,张德刚、王飞、张彬戴着头套、身着迷彩服,携带玩具手枪、榔头、单刃尖刀、自制爆炸物等作案工具,闯到易买得超市底楼九佳珠宝柜台,由张德刚引爆爆炸物并持刀、玩具手枪等威胁和控制柜台营业员及周围群众,张彬、王飞分别持榔头、单刃尖刀刀柄敲砸柜台玻璃,并劫取柜台内黄金、铂金等饰品。嗣后,3人逃离上海,并将将所劫财物予以均分。经鉴定,3名被告人劫取的黄金、铂金等饰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1万余元。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被告人张德刚、王飞、张彬经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三名被告人经精心预谋和策划,使用凶器、爆炸物等工具,公然结伙对人员众多的超市珠宝柜台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以燃放爆炸物、持玩具手枪和单刃尖刀等凶器威胁商店营业员和周围群众,劫取巨额黄金饰品,作案气焰极为嚣张,犯罪情节十分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德刚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仍不悔改,首先起意并积极实施抢劫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虽然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实施犯罪的经过,但其对所分得的巨额赃物未作退缴退赔,造成被害单位的巨大损失,应依法对其从严惩处;被告人王飞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5年内又积极参与抢劫作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考虑到王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交代态度较好,且其所分得的赃物已全部被追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彬积极参与抢劫,考虑到其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可予从轻处罚。

  据此,上海市一中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