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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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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示

关于做好2013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综合实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07 浏览:2293次 字体大小:[大][中] [小]
各市司法局,省直管县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规定,今年3月至5月全省将开展2013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评价同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经省厅依法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都应当参加2013年度检查考核,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不评定考核等次。设立不满1年的律师事务所,可不参加综合实力评价。
    2014年1月1日后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参加2013年度检查考核活动,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也不需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
    二、考核内容及评定标准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考核的内容为: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和行业奖惩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 “合格”和 “不合格”二个等次。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三)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四)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本所律师及辅助人员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五)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已按规定办理了各类变更批准或备案手续;
    (六)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在“安徽省司法行政综合管理平台”上各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交的各类材料真实、齐全;
    (七)按照规定完成了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等。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 “不合格”: 
    (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四)本所不能保证法定设立条件的; 
    (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完成年度考核自评工作和综合实力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等次和自评结果分别填写在《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式样见附件一)、《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表》(式样见附件十)上,连同综合实力自评材料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它材料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对所属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和综合实力自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考核等次的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县(市、区)年度检查考核总结和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上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综合实力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市律师协会开展201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2014年4月30日前,各市司法局应当按综合实力评价得分的高低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排名,并将排名结果和本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总结以及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基本信息等其它相关材料上报省厅。
    广德县、宿松县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和综合实力评价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并确定其考核等次和综合实力评价得分,相关材料直接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省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综合实力评价工作由省厅律师管理处负责。省直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填写《安徽省省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式样见附件二)和《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表》(式样见附件十),并上报相关材料。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由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办理。省律师协会秘书处确定其考核等次后,将省直律师以所为单位制作成花名册,附上考核等次,连同律师执业证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备案审查。省厅律师管理处审查同意后,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2013年度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由省律师协会秘书处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四、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年度检查考核和综合实力评价工作。年度检查考核是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律师工作的重要抓手,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全面反映律师事务所的软硬件建设水平,是衡量律所规范执业、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对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抓紧抓好。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年度考核工作流于形式或发现市司法局上报的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结果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省厅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严格依法依规抓好年度考核和综合实力评价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人员和广大律师特别是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以及《安徽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则等,全面掌握并严格按规定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和综合实力评价工作,确保年度检查考核和综合实力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全面、准确、及时地上报年度检查考核和综合实力评价相关信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核对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相关数据,特别是变更比较频繁的诸如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合伙人、主任、联系电话和律师的学历、职称、党派、手机号码等信息,及时更改不正确的信息,切实做到不漏报、错报一个所、一名律师的基本信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律师事务所上报的综合实力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查验,确保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信息上报工作应当在今年4月30日前完成。
    (四)对于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当收缴其律师执业证,逐级上交省司法厅注销。拒不上缴的,应当将其基本信息连同其他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的基本信息录入《××市未参加2013年度执业年度考核律师花名册》(式样见附件九)上报,同时要注明未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原因。由省司法厅统一公告注销其律师执业证。
    (五)为确保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本通知印发之日至今年4月30日,省厅暂停律师转所审批工作。